
兒童權利公約展覽|理解兒童人權的核心價值
採購單位: 國家人權博物館
採購方式: 共同供應契約
製作日期: 2020
1989年11月20日,聯合國正式頒布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縮寫為 CRC),作為全球保障兒童權利的重要國際公約。2014年,臺灣將公約納入國內法,正式施行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進一步保障兒童在法律上的各項權利。
在公約頒布30週年之際,國家人權博物館策辦「我是兒童,我有權利」特展,以「兒童」與「人權」為核心議題,讓觀眾認識兒童不僅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,更是具有參與社會、行使權利的主體。
然而,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,兒童權利仍相對陌生,需要更多教育與宣導。
特展不僅聚焦兒童權利的教育,也回顧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對兒童的人權影響,讓民眾了解威權統治下,未滿18歲的學生同樣可能遭受迫害,兒童權利需要被重視與落實。
展覽內容涵蓋國際與本地兒童權利的演進歷程,從波蘭「兒童權利之父」柯札克的理念出發,介紹兒童權利的核心精神,並展示國內外兒童行動案例,呈現兒童不僅是受保護對象,更是社會積極參與的主體。
為使 54 條條文更易理解,特展將公約精神濃縮為 16 條精彩文案,並邀請 16 位國內插畫家將兒童權利視覺化,搭配多媒體互動裝置,打造沉浸式展覽體驗,讓參觀者從感官與情感層面理解兒童應享有的四大權利,並思考如何改變兒童權利受侵害的現況。
特展期望透過教育、互動與藝術的力量,將兒童權利從抽象的法律概念轉化為可感知、可理解、可實踐的日常行動,喚起社會對兒童人權的重視,讓每位觀展者都能理解:兒童有權利,也有能力參與創造更美好的社會。
